定义与执法程序
法律术语、证件、扣分、搜查与审判原则
核心定义
| 编号 | 项目 | 本服中文说明 |
|---|---|---|
| D1 | 扣车与驾照扣分 | 交通违法可产生扣分;累计达到 15 分视为停牌。涉案、无牌或妨碍交通的车辆可依法扣押。 |
| D2 | 管制物质 | 按危害与流通风险分为 A、B、C 三类;持有和销售分别定罪。 |
| D3 | 合法枪械 | 仅服务器枪证制度明确允许、且持有人证照有效的枪械属于合法枪械。 |
| D4 | 组织与企业 | 经政府或管理系统登记的持续经营实体;成员个人行为不当然代表组织。 |
| D5 | 政府人员 | 警察、医护、司法人员及依法授权的政府雇员。 |
| D6 | 持有 | 物品位于本人身上、背包、车辆、住所或本人可实际控制的位置。 |
| D7 | 有效身份证明 | 未过期且能明确对应持有人的实体或数字证件。 |
| D8 | 限制枪证 | 仅允许持有指定类型、数量或用途枪械的许可。 |
| D9 | 合理依据 | 基于可陈述的事实形成怀疑,不能只凭身份、服装或主观感觉。 |
| D10 | 公共区域 | 公众通常可以进入的道路、广场、公共设施和开放区域。 |
| D11 | 私人区域 | 由个人、企业或组织合法控制,进入需要许可的区域。 |
| D12 | 最高处罚 | 法条允许的上限;通常案件应结合情节从轻或在区间内裁量。 |
| D13 | 起诉要点 | 起诉方应说明行为、主观状态、证据、身份、管辖、程序、损害、抗辩、关联和量刑。 |
| D14 | 帮助与教唆 | 明知犯罪仍提供车辆、情报、装备、掩护或其他实质帮助。 |
| D15 | 羁押程序 | 等待重大案件审理时,可依法羁押;应告知理由并给予联系律师的机会。 |
| D16 | 警方警告 | 正式讯问前应告知沉默权、律师权以及陈述可能被用作证据。 |
| D17 | 企业所有权 | 以登记和实际控制为准;代持不得用于逃避责任或隐匿犯罪所得。 |
| D18 | 犯罪所得 | 通过犯罪直接或间接获得的金钱、物品、车辆及替代资产。 |
| D19 | 限制区域 | 监狱、军事基地、警务设施、机场管制区及现场依法划定区域。 |
| D20 | 刑事证明标准 | 定罪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;证据不足时不得仅凭推测定罪。 |
| D21 | 审判程序 | 告知指控、举证、质证、辩护、裁决和量刑依次进行。 |
| D22 | 法律代理 | 当事人可以寻求律师协助;不得无正当理由妨碍保密沟通。 |
| D23 | 雇员 | 在企业或政府组织授权下持续提供劳动并接受管理的人。 |
| D24 | 枪证扣分 | 涉枪违法可累计枪证扣分,并导致短期或长期禁枪。 |
| D25 | 正当防卫 | 面对正在发生且不法的威胁,可使用必要且相称的力量保护本人或他人。 |
| D26 | 合法枪械商 | 经许可销售枪械或弹药,并依法核验购买者资格的企业。 |
| D27 | 合法狩猎枪械 | 仅限狩猎许可明确允许的枪械,并须在许可区域和用途内使用。 |
D1 驾照扣分与扣车阶梯
扣分按最近 7 天内的交通违法记录计算,单项违法最多产生 6 分。驾驶人不是车主时,涉事车辆仍可被扣押;车辆在违法前已经通过合法途径报失的除外。
| 当前有效扣分 | 扣车时间 | 驾照处理 |
|---|---|---|
| 0–5 | 通常不因累计扣分扣车 | 正常 |
| 6–7 | 2 小时 | 正常 |
| 8–12 | 24 小时 | 正常 |
| 13–16 | 7 天 | 达到 15 分时停牌;有效扣分降到 15 分以下后恢复 |
| 17–20 | 14 天 | 暂停 |
| 21 及以上 | 永久扣押 | 吊销驾照;7 天后方可重新参加申领流程 |
扣车还必须满足对应交通法条明确允许扣车,或车辆本身违法、阻塞交通、属于证物。执法人员不得仅因为驾驶人被开具普通罚单就任意扣车。
D2 本服管制物质清单
本法典对管制物质作如下分类。制作原料只有在已经形成可消费、可销售毒品,或有证据证明其用于明确制毒流程时,才按对应类别处理。
| 类别 | 本服物品 | 计量单位 |
|---|---|---|
| A 类 | 迷幻贴纸(LSD) | 每张贴纸 1 单位 |
| B 类 | 冰毒、摇头丸(MDMA)、可卡因、鸦片 | 每包、每片或每份 1 单位 |
| C 类 | 大麻、绿色冰淇淋大麻、紫色止咳水 | 每袋或每瓶 1 单位 |
持有与贩卖必须区分。少量随身持有不自动等同于贩卖;分装数量、交易记录、称量工具、大量现金、广告或现场交易可以作为判断贩卖的证据。
数量推定
| 类别 | 个人持有量 | 推定销售量 | 推定大规模贩运量 |
|---|---|---|---|
| A 类 | 1–3 单位 | 4–19 单位 | 20 单位及以上 |
| B 类 | 1–5 单位 | 6–39 单位 | 40 单位及以上 |
| C 类 | 1–10 单位 | 11–79 单位 | 80 单位及以上 |
数量只构成可反驳的推定。存在真实交易、报价、广告或分销安排时,不受最低数量限制;当事人能够证明合法医疗、证物保管或其他授权来源时,不按毒品犯罪处理。
D3、D8、D24、D27 武器许可体系
普通枪证
普通枪证只允许持有合法登记的民用枪械、对应弹药和合法附件。枪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,方可认定为民用合法枪械:
- 具有可以核验的登记序列号;
- 来源为政府授权枪械商、依法继承或法院认可的合法转让;
- 持有人具备有效枪证并符合枪型限制;
- 枪械、弹药和附件未被法律或政府公告列为违禁品。
武器在游戏文件中存在、从他人处购买或没有被现场查获来源记录,均不能单独证明其合法。政府应通过公开清单维护获准民用枪型;清单未列明的枪械按违禁武器处理。
限制枪证
司法部门可向政府机构、获批安保企业或特定个人发放限制枪证。限制枪证只在公务、批准装备和标准操作程序范围内有效,不允许持证人将政府武器用于私人活动或转交他人。
枪证扣分
枪证扣分按最近 7 天内的涉枪违法计算:
| 有效扣分 | 处理 |
|---|---|
| 0–14 | 枪证保持有效 |
| 15–24 | 暂停枪证,降到 15 分以下后恢复 |
| 25–34 | 吊销枪证,7 天内不得重新申请 |
| 35 及以上 | 吊销枪证,28 天内不得重新申请 |
狩猎武器必须同时满足枪证、狩猎许可、合法狩猎区域和狩猎用途。离开狩猎区域后应卸下弹药并妥善运输;公开挥舞或违法开枪分别适用 W6、W7。
D5、D7 身份与政府人员
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、驾驶证和枪证等服务器签发的实体或数字证件。证件照片必须能够辨认本人,不得通过面罩、深色眼镜或遮挡物故意隐藏面部。驾驶证类别应与实际驾驶的车辆类型相符。
政府人员包括经正式录用的警务、医疗、司法及行政人员。只有在履行职责期间并处于授权范围内,才能行使政府权限;下班、越权或以私人目的行动时不享有公务豁免。
D9 合理依据
执法人员亲眼看到可监禁犯罪,或有可靠证据直接关联嫌疑人时,可以形成合理依据。没有直接证据时,通常至少需要两项相互支持的因素,例如:
- 拒绝在依法要求时出示身份证明;
- 出现在刚发生重大犯罪的现场并与嫌疑人描述相符;
- 两名以内的可靠证人或清晰监控资料指认;
- 血迹、指纹、弹壳、阳性枪击残留等物证;
- 从银行金库、监狱、军事基地、警局限制区等地点异常进出;
- 警犬在依法开展的现场检查中明确示警。
单纯穿着特定服装、驾驶某类车辆、拒绝闲聊或身处一般公共区域,不能单独构成搜查理由。
D12、D13 定罪与权限上限
现场处罚权限
| 执法层级 | 单一事件累计罚款上限 | 单一事件累计监禁上限 | 额外限制 |
|---|---|---|---|
| 普通执法人员 | $100,000 | 30 分钟 | 不得永久没收资产或签发长期禁令 |
| 现场主管 | $200,000 | 60 分钟 | 长期禁枪、永久扣车仍须法院批准 |
| 指挥级人员 | $400,000 | 90 分钟 | 超出具体法条上限的部分仍不得执行 |
| 司法人员 | 依法裁量 | 依法裁量 | 应书面说明理由并遵守比例原则 |
部门内部职级名称由对应人事制度确定。无论职级多高,现场处罚均不得突破具体罪名规定的最高值;超过权限的案件应提交法院。
现场执法采用“证据点”标准时,每一个独立指控都必须达到 10 点:
| 证据 | 分值 | 限制 |
|---|---|---|
| 执法人员亲眼见证并当场确认身份 | 10 | 必须能够说明完整行为 |
| 在本人控制范围查获对应违禁物 | 10 | 须保持证物链 |
| 证人或清晰监控指认 | 4 | 最多计两项 |
| 与犯罪直接相关的物证 | 4 | 最多计两项 |
| 在近期犯罪现场附近被发现 | 3 | 不能单独定罪 |
法院案件采用“排除合理怀疑”标准。执法人员只能在本人职级授权的罚款和监禁上限内处理,不得借用现场更高职级人员的名义规避权限;超出权限的案件应移交法院。
D15、D16、D20–D22 羁押与审判
- 羁押申请应尽快书面提交法院,并说明逃跑风险、案件严重程度或暴力前科。
- 法院暂时不可用时,仅允许经授权的高级警务人员批准不超过 24 小时的临时羁押;期限内未获法院批准必须释放。
- 拘留或逮捕后应尽快告知:可以保持沉默、陈述可能作为证据、可以拨打电话并请求律师。
- 正式讯问前必须提供联系律师的合理机会;律师和当事人的沟通原则上保密。
- 律师须持有效职业证件并遵守行为规范。存在安全风险、违法或严重扰乱秩序时,可将其移出设施并向法院报告。
- 刑事审判由起诉方举证,被告有权质证、辩护和提出正当防卫等抗辩;裁决后单独进行量刑。
执法与量刑原则
- 先确认事实,再决定罪名。 同一事实不得用相近罪名重复处罚。
- 轻微违法优先采用警告或较低处罚。 拒不配合、重复违法、造成严重后果时可加重。
- 搜查和扣押需要依据。 紧急危险、合法逮捕、本人同意或法院命令可构成依据。
- 被捕者有权知道指控并寻求律师。 紧急安全检查不因此被禁止。
- 正当防卫以威胁持续存在为限。 威胁结束后继续攻击不再属于防卫。
单位
罚款单位为游戏内美元,监禁单位为分钟,扣车期限按现实时间计算。除条文明确允许外,不得用永久没收、超期羁押或额外收费替代法定处罚。